鉴定程序规则
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分为初次鉴定程序和补充鉴定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 初次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鉴定人对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文书,如需延长,经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可再延长,但总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进行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2. 补充鉴定 :
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充鉴定应当在初次鉴定结论出具后30日内完成。
3. 重新鉴定 :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4. 鉴定文书的出具 :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发。
5. 鉴定人负责制度 :
司法鉴定人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 鉴定程序的其他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鉴定的受理、初审、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的异议及重新鉴定等程序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率,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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