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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形成原因 :

无效婚姻:通常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由于婚姻当事人非自愿,如因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等。

2. 法律效力 :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3. 请求权人 :

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无效婚姻的申请。

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如受胁迫的一方或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相对方。

4.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有权处理的机关 :

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6. 撤销后的后果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否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以上区别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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