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
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卫生局新规定2008.4.2
昨天,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不再是劳动者健康体检常规项目而人人必检。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昨天,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市卫生局同时明确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即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文汇报) 记者:4月2日报道
上海用工体检原则上不查乙肝指标
为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其就业权利,上海市卫生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医院开展用工体检,原则上不再查乙肝指标。只有在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或者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的工作,是法律、法规等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医院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