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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乙肝检查的文件汇总

本主题由 巅峰对决 于 2008-4-3 09:55 设置高亮

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乙肝检查的文件汇总

以下提供部分地区的“关于乙肝检查相关文件”

  本人引用之文章只代表原作者、媒体观点,仅供战友参考,不代表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本人回复问题只代表个人观点,不能取代检查、诊断、正规治疗,建议到二甲以上正规医院检查咨询用药,莫相信街边广告或含有虚假信息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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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卫生局关于体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出处:http://www.sndhr.com/SNDHRWeb/InfoDetails.aspx?InfoID=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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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提交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8〕17号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2-05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紧清理在门诊、病房、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以及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各类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当征得受检者个人知情同意,告知体检项目以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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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体检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  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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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权利

抄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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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

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卫生局新规定2008.4.2
  昨天,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不再是劳动者健康体检常规项目而人人必检。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昨天,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市卫生局同时明确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即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文汇报) 记者:4月2日报道



上海用工体检原则上不查乙肝指标

  为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其就业权利,上海市卫生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医院开展用工体检,原则上不再查乙肝指标。只有在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或者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的工作,是法律、法规等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医院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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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要求招工体检不得进行乙肝检查

杭州市卫生局要求招工体检不得进行乙肝检查


  很多乙肝携带者找工作时都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如今,这种情况将有所缓解。昨天,杭州市卫生局正式向全市的医疗卫生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医院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不得将乙肝检查作为招工、用人体检项目,并要求杭州的医疗机构清理招工“体检套餐”。
  据了解,市卫生局已于昨天发出《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杭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都已接到该通知。    《通知》要求卫生单位“要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通知》还要求,医院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此外,在平时的体检工作中,医务人员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对乙肝这种疾病存在误解及由此产生的恐惧心理,一些单位在招工、用人时对乙肝携带者实行歧视政策,剥夺了他们正常工作的权利。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
  我国目前有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而且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即表面抗原阳性者)与人们的一般接触是不会传染的。他们除了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如餐饮、药品生产经营、保育员等几类职业和工种外,可与健康人一样正常工作、生活。


杭州高考体检昨进行 "乙肝三系阳性"对高校保密
     新华网浙江频道4月2日电 据《今日早报》报道,昨天开始,一直到4月30日(清明三天假日除外),是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和余杭区)高考考生体检的日子。今年开始,普通高校考生和高职类考生统一参加体检,如果考生被检查出乙肝三系阳性,医院只告诉考生,而对高校保密。     市区21000人参加体检     体检站仍然设在开元路70号(原杭州市妇幼保健院)。请考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布置要求准时参加体检,其中个别报名(即直接在市教育考试院报名)的295名考生的体检时间集中安排在4月27日下午,体检结束后即进行英语面试。     杭州市区高考体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市区参加体检的考生有21000人,每天体检800人,体检医生由杭州市卫生局安排。     今年杭州市高考报名人数继续保持增长,全市报考人数首次超过5万,达到50656人,比去年增加985人,增幅为2%。全市报考单招单考高职的考生6947人,两项合计考生总数57603人。其中市区普通高考19070人,单招单考高职2142人。通过高复班集体报名的考生超过6000人,占到市区报考总数的三分之一。     乙肝三系阳性将保密     杭州市区高考体检负责人表示,考生如被检查出乙肝三系阳性,医院只告诉考生本人,并告之考生哪些专业是不能报考的。如果考生一定要报考,事实上,高校在考生进入学校后的三个月也将对考生进行体检,如果一些限制报考的专业考生报考了,学校还是会退档的,所以考生要对自己负责。     从昨天的体检情况来看,有不少考生因为紧张,心跳很快。近视比较多。     体检前的七大注意事项     省高校招生体检专家给考生提了六点注意:     一是,饮食要有规律,如果外出就餐选择一些卫生条件相对比较好的餐馆;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     二是,在体检前一周要尽量避免服用损害肝脏的药物和营养品,包括一些保健品。如果在体检的时候正好赶上感冒了或者其他的疾病正在用药,一定要注意及时向体检医生说明,这样医生会给大家提供一些复查的机会。     三是,在体检前一天,尽量要避免剧烈运动,晚餐吃一点清淡的,要保证睡眠充足,头一天最好不要玩电脑熬夜,睡眠不足也会影响到一些检验结果。     四是,一些考生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造成血压超过正常标准或心率过快等情况,考生须及时向体检医生说明,在体检医生的指导下,适当休息后重新检查。     五是,一些视力不好的学生,平常可能戴隐形眼镜的,在体检项目的时候,有一项是查裸眼视力的,所以体检的时候就不要戴隐形眼镜了,因为当场来摘掉隐形眼镜,第一不方便,第二不卫生,第三因为你戴着隐形眼镜,然后突然摘掉不仅刺激眼睛,而且眼睛屈光系统得不到调节,会直接影响裸眼视力的检查结果。     六是,高校招生体格检查中有既往病史这一栏,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填写,这些既往病史的疾病主要是在指导意见当中所提到的一些疾病,主要是涉及到心、肺、肝、脾、肾等一些重大脏器的疾病,或者做过重大的手术。请不要瞒报,入学以后学校还要体检的,有问题依然会被退档的。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 钱国良 劳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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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遇歧视可提起诉讼

劳动者遇歧视可提起诉讼   
2008-4-8 12:39:42  出处: 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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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通知》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如果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知》要求,应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在发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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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青浦企业招工体检不得进行乙肝检查
  日前记者从区卫生部门获悉,依据相关通知精神,从今年5月1日起,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用工体检中,原则上不再查乙肝指标,以此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切实维护他们的就业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缺乏对乙肝病理知识的了解,很多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依然持歧视性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为此,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只有在被检者主动要求,或者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的工作是法律、法规等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医院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据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有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病人仅3000万人。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今年1月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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